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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張簡 發問於 2018-03-16 | 台北 | 服務業

Q: 想請問一下,
朋友騎機車載我,我們是直行,對方開汽車右轉,與對方發生擦撞,對方右前方板金凹進去,和前保險桿稍微裂開,但因兩個部分有距離,當下對方表示右保險桿本來就壞掉,但事後警方在詢問對方老婆,對方老婆卻說是這次擦撞才有的,警方又再問一次對方,對方卻又表示不知道要問他太太才知道,我們也有拍照存證去問保養場員,保養場員研判本來就有的,但對方一直要我們賠錢,板金及保險桿部分,我們表示等鑑定報告出來再說,後來鑑定報告出來初步研判我們無明顯過失,對方為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但對方一直認為我們要賠錢,想請問一下對方這樣有犯刑法第214條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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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張先生/小姐您好:

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4條定有明文。

您的案件中為過失傷害罪,按「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對方請求賠償為民事部分,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4條)應無相關。

而右保險桿部分,實務上認為「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其登載之內容又屬不實之事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自無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罪責之可能。」可參見91年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由於警詢筆錄係由當事人陳述,警方紀錄當事人所陳述之事,僅有是否與事實相符問題,理論上對方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罪。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警詢筆錄只是記載當事人之陳述內容,所以不會有刑法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偽造文書的刑責。
2. 但若未來涉及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對方以證人的身份到庭具結作證,若涉及虛偽陳述,則會有偽證罪責。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由律師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與律師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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