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目前雙方都有小孩監護權 現在男方在娶也還有一個未出世的小孩
因為擔心自己小孩被忽略想要帶回來 在離婚協議書上有提到在男方那撫養 但未提到再娶之後小孩的處理
也跟男方提過如果小孩有被忽略 由媽媽帶回來 男方是說不會
但擔心沒有任何的公信力
可以寫切結書然後公正嗎?
如何寫?
在法律上有效的嗎?
需怎麼做比較好?
麻煩您了
A:
你好:
整理您的問題,主要應該是在監護權(未成年子女親權),若父母雙方約定切結並作成公證將來是否有效?
答覆如下:
1.首先,有關身分親權關係之合約,在法律上與人格自由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實務上法院時常認為不得附條件限制,內容倘若有違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將可能依民法第72條無效。
2.簡單說,如果要用一紙切結書或是合約書約定附條件(例如一方對孩子不好或不付扶養費即同意出讓監護權等),在實務上可能不會被法院承認。
3.尤其最重要的,監護權的變更是「雙方」協同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倘若一方不願意前往戶政機關變更登記,就算切結書經過公證,可能也沒有用處(甚至,戶政人員很有可能會反問您,如何證明對方對孩子不好?)。
4.不過,由於變更子女監護權有如果雙方不能合意,就必須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如果您手上持有合約書或對方切結書,再加上證明條件成就的證據,在訴訟上會較為有利,因此簽署此類文件仍有實益。
5.結論,此類切結文件仍舊可以簽署,但不是絕對有效,將來還是需要經過法院審酌。不過,若有文件簽署,應對我方較有保障。至於如何公證,可以洽各地方公證人,上網可以搜尋。
以上答覆,謝謝您
陳澤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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