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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如何求償?


王OO 發問於 2018-01-19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問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房屋)擔保設定抵押500萬給債權人,現在債務人往生,債務人有兩子女要繼承,債權人要如何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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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問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房屋)擔保設定抵押500萬給債權人,現在債務人往生,債務人有兩子女要繼承,債權人要如何求償?


1.取得執行名義: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
2.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法院代辦繼承登記。
3.進行法拍程序取償。

A:  王先生您好

首先,依照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06號):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定。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

是以,債務人(抵押人、被繼承人)死亡後,生前所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的不動產:
1. 如已辦畢繼承登記:繼承人因繼承成為抵押物所有權人,則債權人自可以其(即繼承人)為相對人而聲請拍賣抵押物。
2. 如繼承人遲遲不辦理登記,而原債務人(被繼承人)又已死亡:原債務人已死亡,自不得以其為裁定的相對人;而繼承人又因未辦妥繼承登記尚非登記簿上登記之所有權人,依上開見解,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且事實上,民法第759條所謂的處分不應包括執行的拍賣行為,且登記與否即不影響物權取得的效力,而是否繳納遺產稅非影響債權人之實施抵押權之理由,故應為准予拍賣之裁定。故而,債權人(抵押權人)應可逕以其繼承人為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該抵押物,但仍應注意限定責任的問題,如果其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該繼承人原則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責(民法第1148條第2項)。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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