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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破產結束營業結算後有負債


羅OO 發問於 2018-01-08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有限公司破產結束營業結算之後有200萬負債
負責人
董事
監事
股東
各應負的責任

是依照股權比例分擔
或只有負責人董事依順序求債
債務會求償禍及負責人個人資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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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限公司破產結束營業結算之後有200萬負債
負責人
董事
監事
股東
各應負的責任

是依照股權比例分擔
或只有負責人董事依順序求債
債務會求償禍及負責人個人資產嗎


您好

有限公司股東之民事債務清償責任,依公司法第二條規定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換言之,股東不對公司之債權人負清償責任,此乃所指是指民事清償責任之限度。

但是如果是欠稅,負責人對欠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行政執行法第17條等規定,有報告財產義務,也有到處說明,甚至限制出境(住居)問題,如公司清算未選任清算人,即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全體股東都有限制出境及上述問題。

公司已無任何財產,日後如有欠稅或債務,就公司債務言,股東是不必負清償責任,但如欠稅達一定金額,就有被限制出境(住居)之危險。公司無財產,就司法實務言,聲辦清算有些法院會准予備查,但有些法院法官看法不同,如有欠下巨額稅款,就不准備查,另就稅捐機關言,對准予備查之清算案,無不想盡辦法,挑出清算不合法問題,繼續追索執行欠稅,甚至找不出清算瑕疵,也移請行政執行處執行。

有限公司是以責任有限為原則,公司無財產,股東不必以自有財產還公司債務,(是公司欠稅欠款不是股東所欠,不能對股東個人財產執行)稅法及其他行政法之補稅及裁罰,原則上也對公司為之,上述報告財產及限制出境等問題,是稅法等特別規定,在促使負責人或清算人繳清而已,並不增加股東財產上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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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貞 律師 敬上 02-2356-7303

A:  羅先生您好:

首先先澄清一下,有限公司沒有監事(監察人)職位的概念,基本上不執行業務的股東都有監察權,所以以下不討論監察人責任。另按公司法第8條第1項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董事,所以以下僅以負責人稱之。

所謂有限公司之「有限」,簡單說就是負「有限責任」之意。而有限責任按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關於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則僅就其出資額為限或所認股份負其責任。故於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負責人或股東個人依法「無須」另行以個人之財產清償公司債務。只要有限公司對外的債務與上揭人等無關,例如其「以個人名義」就公司之舉債行為擔任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或提供個人之財產供作擔保,或是有公司法第23條規定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違反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則例外會針對該個人為求償,並請注意。

破產係資產小於負債,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之意。依提示,貴公司係因「破產結束營業結算之後有200萬負債」之情形,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1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係屬公司解散事由,且依同法第24條,不須經過清算程序,惟須依破產法規定聲請破產。

但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債務人如聲請破產宣告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務人、債權人清冊,以供法院查核。此時必須注意是否公司有積欠稅款的情形,否則將會衍生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行政執行法第17條等如欠稅達一定金額,上揭人等將有負報告財產義務、甚至會遭拘提管收限制出境之可能。

結論:雖然原則上有限公司負責人、股東不對公司之債權人負清償責任(白話一點來說,因其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出資額都賠光了,也就結束了)。但是公司如無任何財產,實務上(最高法院在98年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法院不會准予破產聲請,就會有不准破產之結果,此時公司如有欠稅,建議原負責人或股東盡速予以繳清(當然,此時實際上就會產生以個人財產擔負公司費用之情形),避免遭補稅及裁罰,這是實務上必須要注意的。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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