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限公司破產結束營業結算之後有200萬負債
負責人
董事
監事
股東
各應負的責任
是依照股權比例分擔
或只有負責人董事依順序求債
債務會求償禍及負責人個人資產嗎
A:
有限公司破產結束營業結算之後有200萬負債
負責人
董事
監事
股東
各應負的責任
是依照股權比例分擔
或只有負責人董事依順序求債
債務會求償禍及負責人個人資產嗎
A:
羅先生您好:
首先先澄清一下,有限公司沒有監事(監察人)職位的概念,基本上不執行業務的股東都有監察權,所以以下不討論監察人責任。另按公司法第8條第1項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董事,所以以下僅以負責人稱之。
所謂有限公司之「有限」,簡單說就是負「有限責任」之意。而有限責任按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關於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則僅就其出資額為限或所認股份負其責任。故於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負責人或股東個人依法「無須」另行以個人之財產清償公司債務。只要有限公司對外的債務與上揭人等無關,例如其「以個人名義」就公司之舉債行為擔任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或提供個人之財產供作擔保,或是有公司法第23條規定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違反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則例外會針對該個人為求償,並請注意。
破產係資產小於負債,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之意。依提示,貴公司係因「破產結束營業結算之後有200萬負債」之情形,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1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係屬公司解散事由,且依同法第24條,不須經過清算程序,惟須依破產法規定聲請破產。
但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債務人如聲請破產宣告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務人、債權人清冊,以供法院查核。此時必須注意是否公司有積欠稅款的情形,否則將會衍生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行政執行法第17條等如欠稅達一定金額,上揭人等將有負報告財產義務、甚至會遭拘提管收限制出境之可能。
結論:雖然原則上有限公司負責人、股東不對公司之債權人負清償責任(白話一點來說,因其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出資額都賠光了,也就結束了)。但是公司如無任何財產,實務上(最高法院在98年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法院不會准予破產聲請,就會有不准破產之結果,此時公司如有欠稅,建議原負責人或股東盡速予以繳清(當然,此時實際上就會產生以個人財產擔負公司費用之情形),避免遭補稅及裁罰,這是實務上必須要注意的。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