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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攤販售愛迪達之衣服違反商標法


吳OO 發問於 2006-11-15 | | 資訊科技業

Q: 貴律師您好~
我昨天在夜市擺攤子賣一些我穿不下的愛迪達衣服(數量10件)
3個警察+ㄧ名愛迪達公司代表與律師來現場抓我!
做筆錄時,我說衣服來源是我在台中夜市買的
我那時候一次買7-8件
老闆看我很喜歡,就說ㄧ次給我全部優惠價總數18件左右
所以我就買了(老闆也無告知我是不是正品等問題,我也有沒提問)
事後要穿時才發現衣服太小(當時買的量很多,不知道衣服大小)
因此拿出來轉賣,結果就被抓了
筆錄做完了,目前等待傳票中
我想請問我出庭時該怎麼辦?
我沒有前科
但這事情也不敢讓家裡人知道
經濟狀況也不好,因為家裡狀況不好才擺攤專生活費!
天啊~誰能告我我怎麼做?
我知道會有案底,但我會有前科嗎?
如果有前科與案底的話,那會有辦法消除嗎?
拜託大家給我ㄧ點精神支柱吧!我不是故意的~環境所逼~....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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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違反商標法如果是初犯,且認罪,並有與告訴人(被害人)洽談和解,可能獲判較輕之刑責,法官也可能會給予緩刑。
提供實務見解供參:「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考,審酌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非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信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後,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又被告與告訴人就調解金額尚無共識而未能達成和解,惟尚可見被告確有賠償被害人之意願及努力,況被害人仍可經由民事訴訟及執行程序,以加速實現所受損害賠償,非可即認被告犯後態度不佳或無悔意,故本院綜核各情,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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