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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一人獨自承受公司債務?


阿O 發問於 2006-11-14 | | 資訊科技業

Q: 各大律師您好:
家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不善,常常入不敷出
公司負責人讓我不值得信任
總是見洞補洞,無法經營好一家公司
若不結束,怕會愈欠愈多,像是無底洞


目前資本額 2000萬,用完了,還欠2000萬。
當初只分配到小股份,我不計較
只是書面分股做資料,金主是大家長,大股份是負責人
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我那2000萬賠完即可
但欠的2000萬還要還銀行或債權人
部份其他人銀行債權有簽署,是否有方式可移轉至我名下讓其他人均無欠債之責
我名下無資產,是否可宣告破產?
或是免除清償債務?
是否會違法呢?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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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組織,雖然是家族企業,但既然以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對外交易,與自然人之股東為分別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股東個人不是公司債務應負責之主體,公司之債權人也不能向股東要求返還借款。可參照民法第 26 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公司法第 1 條「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法第 6 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故公司設立登記後,即為權利與義務之主體,公司之欠款即由公司以公司之財產負責。股東不須負責替公司清償債務。股東繳納股金投資於公司後,公司負債倒閉最多無法分配股利、盈餘,投資付諸流水,股東不需要另外拿錢出來處理公司債務。除非股東有擔任公司債務之保證人,與公司債權人簽立有保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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