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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們算不算違約?


李OO 發問於 2006-11-14 | | 資訊科技業

Q: 敬啟者您好

當初我們購屋時就很擔心以我們夫妻倆的財力,房屋貸款 (470 萬) 無法核貸下來
故請介紹人幫我們詢問銀行是否願意承貸?
後來介紹人詢問後跟我們說銀行方面表示沒有問題!
所以我們才放心去簽約!


簽立房屋買賣契約時,我們總共付了訂金 20 萬及一些預收款項 5 萬多
當時代書也一再詢問介紹人有關於我們貸款的部份是否沒有問題
介紹人則表示她確定銀行方面沒有問題
於是契約中有一條款是這樣:
【如買方主動提出降低金融貸款之額度,或因可歸責買方之因素(如買方信用瑕疵、償還能力不足、拒絕配合辦理貸款手續或其他事由等),造成貸款機構核准之金額低於原預定貸款之金額或無法核准貸款時,則買方應於辦理金融貸款對保手續(即核准貸核額度)之同時以現金一次支付予賣方,否則視同違約。】


等到實際去辦理貸款時
銀行先是叫我們要找保人
我們找了幾位保人後,銀行又以保人資格不符表示無法承貸!


後來介紹人又幫我們找了另外一家銀行
這家銀行也是幾經波折,最後只核貸了 400 萬
等於我們還要去籌措 70 萬的現金
但是我們真的沒有 70 萬可借了!
現在賣方堅持說是我們違約,不願意還我們訂金 20 萬!


請問,我們簽訂這樣的契約算不算有瑕疵?
或我們現在的狀況算不算違約呢?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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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買方依買賣契約約定有給付買賣價金之付款義務,不因買方於銀行核貸金額是否不足而異其責任。因此賣方可能會主張買方未依約給付,而主張沒收訂金。
因本件違約金尚未過高,法院可能也不予酌減:參酌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4條違約之處罰第4款:「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ˍ(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從而,如主張收取之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並就酌減部分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應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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