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律師
因公司資遣所有員工,只有發給當月薪資,其他皆因為老闆說資金週轉不靈都沒有補償(資遣費及預告薪資,退休金等等),目前已向勞工局提出申請協調,要申請墊償基金,勞工局說還要有法院認定的債權證明,想請問律師,要委託律師申請債權證明的資料,一共需要多少的費用呢 ?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28-3條及94年8月5日發布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金錢債權請求的金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免繳執行費。超過5千元以上者,原則上繳交請求金額千分之八之;非金錢請求者則為新台幣3千元,其餘應由執行法院核定後補繳。債權人已知債務人無財產者,僅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1千元。但將來依該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依前面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其中若員工已知老闆無財產者,可聲請法院逕發給債權憑證,此聲請費用為1000元。
以上,提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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