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好:
我本人於兩年前跟公司股東A簽了一份"代墊款項返還契約書",內容是他代墊我經營公司的款項
金額65萬,並約定還款時間。但實際上A並無將這筆款項交付於我。
不論是我當初的公司帳戶,或是我私人的銀行帳戶,都沒有這一筆款項的匯款證明。
A近期有告我,法院二審結果可能會判必須要還。
但最高法院曾有一判例
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三七二號裁判"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
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負舉
證之責任,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有金錢借
貸關係存在。」
請問我是否能夠主動採取法律行動,提出告訴並主張,該契約與實際不符合,請求撤銷契約或契約無效呢?
或是這是否成立偽造文書?
因為我實際上並未收到這筆錢,兩年前他透過各種壓力,我不得不簽。
想請問各位律師,感激不盡
A:
您好,
就借款債務,除了要有借款意思的證明,還要證明錢已交付。
如只有曾簽契約,卻未有交付借款之行為,則可以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但因對方目前已在告您了,您應在現在進行中之案件即就此加以主張,對您較有利。
但因該契約確為您所簽,所以應不構成偽造文書。
惟如您可以證明對方強迫簽的,或許可以提起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強制取財刑事告訴。
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 02-2542-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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