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是小店經營(五金).
有做小型機關號的零件買賣.
目前收到某公司契約要求
"貨品允許於買方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如無使用,賣方同意無條件退貨或換貨;因退、換貨所產生的相關費用需由賣方負擔"
請問是這合理的嗎??有相關法規的規定嗎??
非常感謝您
A:
就實體交易部分(非網路、郵購買賣),僅規定於交付之物有瑕疵時,得向出賣人請求減少價金、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參民法第354條至第364條)
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故該公司之契約要求,並非基於法律之規定,而此要求,個人覺得不太合理,但是否接受,仍是由你自己決定。另外,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如你同意此約定,即應依該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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