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有住台中有透過郵寄到彰化地方法院申請到支付命令確定書,也有在台中國稅局查債務人只有一台車在彰化,
但是聽說扣押車子,要我知道車子在哪才能請書記官去扣押?
有什麼方式比較便民嗎?
因為流程都要自己跑 又要請假,支付命令確定書要怎麼做可以讓法院直接去查債務人的財產,然後進行扣押跟執行呢?
A:
支付命令確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聲請強制執行必須向法院陳報為執行標的之債務人財產所在地,尤其是動產,沒有其他更簡便方式。
據題旨,你已經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清單,另外也可以申請查調債務人的所得清單有一份,可以間接了解有無薪資等工作收入或有無銀行存款。
依強制執行法第條規定,可以聲請法院命相關機關查報財產,但此屬法院職權,執行處不一定會發通知。
相關條文如下:
強制執行法第19條
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
職權調查之。
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
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
不在此限。
強制執行法第20條
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
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
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
債務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
債務人未依前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其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
者,不得為之。
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1項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
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
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
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