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敝人為一音樂創作者,將自己創作委託於一版權經紀公司,敝人(甲方) 契約義務為專屬授權於該經紀公司(乙方)進行代理,乙方則有支付甲方實收權利金之義務。然而其中公開使用權的部分,乙方於合約中提出:『由著作權仲介團體直接給付甲乙雙方其各50%』。甲方因信賴乙方之專業故同意締約。 然實際授權予公開利用人後,因甲方並非仲介團體註冊會員,故仲介團體無法依法代甲方向利用人收取其權利金,乙方卻仍自仲介團體配得其50%代理佣金。致使甲方授權之100%著作價值,實際權利金所得為0%。
請問貴站:
1) 甲乙雙方契約並未訂定甲方有主動申請加入仲介團體會員的義務,而此公開權利金支付方式係由乙方提出,乙方是否可視為未盡其給付甲方義務?是否可領取佣金? 是否應負賠償責任?
2) 由於甲方與仲介團體無任何締約,甲方是否可主張其依約損失之權利金應由代甲方締約之乙方支付甲方,以履行甲方應得利益?
3) 乙方應支付甲方『實收』權利金一詞,是否應包含利用人已締約、然因故給付不能之部分?(即50%使用權利金)
4) 因本公開權利金與佣金等價(各為50%),甲方是否可以請求乙方直接以其佣金支付甲方作為權利金賠償?
5) 是否可以信賴利益受損做為請求依據? 或有其他民法條文可使用?
感激不盡!
敬祝 順頌時祺
A:
您好,
因未審視您專屬授權予版權經紀公司之合約,但一般經紀公司就其代理授權之行為,應對授權人(您)負責,不了解為何代理授權後,竟會因您非會員,致您權益受損?
是以,如因經紀公司有疏失之故,造成您權益受權之情形,或許您可以依契約向經紀公司求償,惟詳細權益主張,仍需實際審閱您的相關合約,方得加以具體建議。
特此說明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 02-2542-9950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