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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讓渡


楊OO 發問於 2016-10-18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 你好,
因為公司經營不善, 雇主要資遣勞方, 但又無法給於資遣費, 雇主與員工協調, 用公司的生財器具及經營權作為資遣費, 請問此種情形雙方可以簽訂甚麼樣的協議或讓渡且具有法律上的效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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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勞方接受公司以特定生財器具作為資遣費之替代,勞方可與資方簽署協議書,內容具體載明何項生財器具所有權移轉並交付與勞方,作為勞方原本應受領多少元之資遣費云云,即可生法律效果。

特此說明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02-2542-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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