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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人頭負責人


陳OO 發問於 2006-11-07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日前收到一封公文
公文的內容大意是:成立之有限公司,因未經正常程序而自行停業,現在要進行清算,公文上所列之各關係人,都必負相關責任。
1、公文上之董事為本人之外婆,其股東為本人之外公、母親、表哥,詳細詢問上述人員後,外婆及外公說明很久之前本人之舅舅有跟他們說需要他們的身份資料,倆人備妥身份証明文件後隨被帶至基隆及宜蘭,這樣是否合法。
2、本人之母親從未給過相關身份資料,也從未簽過相關資料,為何會成為該公司之股東,這樣是否算是伪照本人母親之資料,使其成為人頭。(今年接外公外婆來並入籍我家戶籍,接到法院公文才知母親是人頭)
3、就我們所知該公司已經營有一段時間了,開始經營後外公外婆陸續接欠稅通知,外公有用電話及至舅舅家請他處理但都置之不理,最後一次接到欠稅通知時,要再與他聯絡時才發現他已搬家,電話也已更換,現已聯絡不到,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4、本人舅舅十餘年來從未回來探望過外公外婆,我們也從未有跟他有所交集,接到此公文實在非常失望及不知所措,因此只好求助於此,盼望各位律師,可以提供相關之訊息,本人由衷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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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提問內容涉及被登記為人頭股東,人頭股東未實際繳足股款。依公司法第9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及經濟部101年9月24日經商字第10102129430號函釋【公司申請之文件有偽造文書案經法院判決確定,已依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應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惟迄未撤銷或廢止登記,公司向所屬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辦變更登記,得否依現行登記狀況為審核依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是以必有刑事確定判決並經檢察機關通知後,主管機關始得依本條規定撤銷或廢止相關登記。如主管機關前已函詢檢察機關是否依公司法相關規定進行通知,惟檢察機關並未回復或為相關通知時,為利後續處理,仍可再行函詢檢察機關。】
故如被人冒用身分當公司人頭股東登記情形,依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可向地檢署提告偽造文書罪等,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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