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人頭
三人股東中我名義持股10%
但我想辭董事職務,形勢對卻我不利
如其餘股東不簽同意書要把我綁死的話我有其他辦法辭嗎?
現公司被實際營運者經營負債(均以我公司名義開出之貨款支票)未欠政府稅金
我很怕對方會將我公司票跳票
我也無力獨自面對處理,請問我該如何因應?
是否能有其他方法要求其他股東出面解決
如清算˙˙等
另外如果找不到人接負責人時我該如何自保?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民法第54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既得隨時終止,則當事人為終止之意思表示時,不論其所持理由為何,均應發生終止之效力,是以董事一經提出辭職,無須公司之同意,即當然失其董事之身分,此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62年度台上字第262號判決要旨可參。又依民法第263 條準用同法第258 條第1 項及第94條、第95條第1 項規定,終止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以非對話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您可寄發存證信函給公司表示辭任並申明自己只是掛名負責人,並請公司配合辦理變更公司負責人之公司登記。若公司不願配合,未改選董事長,不辦理變更登記,您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自己與公司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公司與董事長間屬委任關係依民法第 549 條「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待法院判決確定後,持法院確定判決以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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