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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研究報告


lOOOOOOOOO 發問於 2006-11-06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
1、國外的研究報告拿來做商品的功能說明會不會觸法?例如:已制作的專利商品跟國外的研究報告相同.
2、不實的廣告範圍為何?


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1696

A:  您好,
1.依專利法第 5 條「專利申請權,指得依本法申請專利之權利。專利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第 22 條「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不適用前項規定。」、第 23 條「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因此已制作的專利商品跟國外的研究報告相同,申請專利前已見於刊物者,有可能專利會被舉發,參照專利第 71 條「發明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者。
二、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或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
以前項第三款情事提起舉發者,限於利害關係人始得為之。
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但以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提起舉發者,依舉發時之規定。」。
2.有關不實廣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禁止事業於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訂定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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