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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付訂後可要求退還訂金法規

付訂後可要求退還訂金法規


張OO 發問於 2016-02-04 | 台北 | 服務業

Q: 日前向一中古車商訂購一台BMW中古車,簽約金2萬,後因比價後發現賣太貴而拒買,因此中古商也拒退還訂金?請問是依據哪條律法可沒收訂金?如果可以要求退回所付訂金,依據律法可要求退回幾成?已向消保官提出申訴,是否適用所謂的消保法第19條?其詳細內容為何?是否適用?懇請給小市民一個正確的答覆及作法,感恩!!

沒收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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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張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關於訂金規定,我國民法第248、249條均有明文規定。
依據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又,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是以,依據您所詢問的內容,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因可歸責於賣方,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合約外,依據上開規定,恐不得請求返還訂金。
另您詢問您的交易是否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因該條是針對「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所為之規範,是以,仍應視您交易是屬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加以判斷是否有該條之適用。
謹向您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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