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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已拆修過的機器


吳OO 發問於 2016-01-25 | 台北 |

Q: 請問,我有一台中古切肉機賣給中間商,因為他想整理好賣給甲方,他(中間商)來看了機器也試了,載回去兩星期才付款,三星期後才來說不能修要退貨,當初就說過,商品賣給你我們不接受退貨,況且,東西放在對方那邊這麼久,我們也不知道他換了什麼,因為我們對機器外行,他對機器內行,我們應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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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吳小姐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買賣中古切肉機後,嗣後對方以不能修為理由要求退貨。
依您所述
本件買賣因為雙方買賣的機器是中古機,並非全新機器,且對方(買方)亦於購買當時已試機
再者,買方於購買當時,亦告知該中古機要在作整理後才賣給別人
是以,買方於購買當時理應已知悉該中古機之狀況
亦可證明買方於購買當時確知機器需要修理,並非如新機般於購買後即可使用或出售
是以,雖然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然本件依您所述,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已知悉該中古機之狀況,您可以主張民法第353條之規定,主張無庸負前條瑕疵擔保責任。尤以,誠如您所說,該機器已經交付長達3個星期,是否已經買方改裝或變更機器內部結構,亦不得而知,此日後亦可作為抗辯之理由。
謹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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