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請問 :
設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A君為公司的代表,且公司實際經營者為A君
出資股東為(B、C、D)三位
但三位股東協議願將股份的1/3給B君作為技術股
請問在公司設立時A君需要簽立什麼協議書來保障權利嗎?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股東中有以技術抵繳股款者,其技術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數,均需達成協議。參照公司法第 131 條「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第 145 條「發起人應就下列各款事項報告於創立會:一、公司章程。二、股東名簿。三、已發行之股份總數。四、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技術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技術之種類 、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五、應歸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及發起人得受報酬。六、發行特別股者,其股份總數。七、董事、監察人名單,並註明其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 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發起人對於前項報告有虛偽情事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第 156 條「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第 356-3 條「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全數認足第一次
應發行之股份。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主管機關應依該章程所載明之事項辦理登記,並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發起人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公司之設立,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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