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近日公司登記之所在地要延長租賃契約,
在閱覽原租賃契約後產生以下疑問。
若出租人的居住地是A,預計出租地是B,
在租賃契約上出租人的地址是要填A還是B?
若是填A,承租人(公司行號)的地址可以直接填B嗎?
若是填B,承租人的地址該填什麼(僑外資公司在台無房產)?
另外,承租人(乙方)為公司行號時,乙方只要蓋上大小章此契約就具有法律效力嗎?
還是說一定要董事長或經理人擔任乙方代理人?
如果一般職員持有上述兩人的書面委託書是否就可以直接以乙方代理人的身分簽字?
以上的幾個疑問,還請幫忙解答,感謝。
A:
敬啟者
台端所詢問題分析及建議如下
1.出租人(自然人或法人)出租人或承租人地址係為雙方行使租約權利義務及相關通知送達目的,宜填寫出租人實際居住所在地或營業所登記所在地(除非另有約定送達地址)。依提示承租人為僑外資公司,依法應該有僑外資核准及公司法認許及在台營地區註冊登記地址(可能即為承租地),宜填寫承租地(尤其公司設立登記承租地址事前理論上應已經取得出租人之同意或租約始能合法登記該址)
2.承租人(乙方)為公司行號時,乙方只要蓋上大小章(公司大章及董事長小章)此租賃契約就具有法律效力。經理人於公司業務範圍內有代表公司之權限,但建議宜由乙方蓋逕上大小章(公司大章及董事長小章)或煮經理人或職員持有上述兩人的書面委託書作為乙方授權代理人的身分,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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