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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合夥開公司合約

合夥開公司合約


陳OO 發問於 2015-12-08 | 台北 |

Q: 您好,我與朋友一起合開公司有幾個問題想請問一下,問題如下
1.合約中我的股份佔4成合夥人佔6成,合夥職稱為本企業負責人而我職稱為經理人,想請問一下我這樣算是股東還是經理人,還是那只是職稱上的差別並無實質影響?如果有影響我在合約中的職稱應該是?

2.合約中有一條叫做"本企業社為技術入股,須存在事實上勞務行為方可參與盈餘分派。"可是我們只是公司行號,就我認知依現行公司法規定,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技術入股,「有限公司」僅能以現金或以公司所需之財產出資,所以這樣這條合約成立嗎?

以上2點為本人的疑問,再麻煩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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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玉章

律師

玉典國際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具體情況仍應視該合約內容而定。如該合約為「合夥契約書」,貴方與朋友合開之「公司」非公司法上公司,應適用民法中合夥的規定。就貴方描述的內容,推測應屬合夥,則回答如下:
1. 貴方如有出資,當屬合夥人(類似無限公司的股東)或隱名合夥人性質 ,不因公司職稱為經理人而予合夥契約內容上受影響。合夥人與非出資或乾穀合夥人之經理人的差別,在於合夥人可分派盈餘、但虧損時也要依出資比例負責,經理人則無(因為是員工或受雇人);合夥事務原則上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人得依具體需求,另外授權由經理人為全體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之執行。
2. 合夥組織依民法規定得以技術出資,故該約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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