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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OOOOO 發問於 2005-11-24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於90年4月因本票簽123萬元(該本票87年10月10日簽替人擔保債務)而遭楊小姐控告法院強制扣款,至94年7月余調至別單位,可能因調職關係,新單位未收到扣款資料致未在扣款。
余因不想讓新單位知道,因目前作法扣款同仁須先處分並列管,因此就找楊小姐商量,可否每月直接匯款至楊小姐帳號,不要在由法院扣款,原先楊小姐同意,並經楊小姐核算過目前本金尚有50萬元,每個月分期1萬8仟元至還款結束。
惟經楊小姐問律師她的權益問題後,傳簡訊稱:本票談妥的歸還日期係87年10月10日,根據法院本票裁定應付年息6﹪及其他相關費用約45萬,因此與本金尚有50萬元總共約95萬元。
於昨楊小姐再傳簡訊給愚弟內容:這是最後協議你若同意就照約定行使再找一天至雲林縣斗六市(楊小姐住斗六市)簽文件。還款條件:(另行簽本票及還款切結書)本週匯5萬、94年12月初匯2萬、95年至97年這三年每月匯2萬(共72萬)及這三年年終獎金的當月匯2萬總共85萬元。註:簡訊稱原本金及利息6﹪總數95萬已經減10萬最大極限,如不同意就回到原點讓法院扣款。
為使本案不造成扣款致遭處分並列管及同事間異樣眼光,同意楊小姐提出之還款條件。但有以下問題疑惑:
1、另行簽本票及還款切結書可以嗎?如另簽楊小姐將那張87年簽的本票還愚弟法律效果如何?
2、如同意簽那原來法院民事判決扣款那份如何處理?
3、愚弟同意依其還款金額分期按月還,但如何取得法律保障。
4、愚弟害怕如同意她的如上還款條件,再簽本票及還款切結書,那會不會又形成另1次85萬的借款及原來法院民事判決扣款存在,造成愚弟每月匯2萬,她又至原來法院民事判決扣款部份至法院重提再請法院行文再扣款,形成雙重打擊。
5、本次協議還款如何取得法律保障。
愚弟再次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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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敬覆如次,請卓參:
(因本問題未詳明原執行名義為本票裁定或確定判決,本答覆假設原強制執行執行名義為本票裁定作說明,請注意)
一、金錢債權債務關係於聲請強制執行之中可以訴訟外和解處理,但原執行名義形式上並未失效,因此果真債權人違反和解條件繼續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仍會續行執行,此時債務人僅得以執行和解(書)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執行及依同法第18條聲請停止執行。
二、所謂「還款切結書」(單方出具)若改以「和解書」(由雙方簽訂),應較有保障;若債權人將原強制執行撤回,並將原本票正本交還給台端,則日後債權人因無本票正本,即不得重新以本票裁定書聲請強制執行,但若債權人非撤回強制執行而係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或早已取得債權憑證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則縱使本票正本交還台端,仍可能以債權憑證聲請續行強制執行。
三、若雙方同意於執行中和解,則原執行名義所聲請之強制執行可約定由債權人撤回結案。
四、若原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確實是本票裁定,則撤回強制執行後可要求將本票正本交還台端,即有遏止重新聲請強制執行之效果;此外和解書可詳載已清償之金額及尚未清償之金額及將來還款之分期期數及金額,並可約定債權人不得以原執行名義聲請繼續強制執行,否則應賠償債務人一定數額之懲罰性違約金,以作為保障;若同意重新開立本票,應約定於確認撤回強制執行及交還舊本票正本同時,始交付新本票較有保障,且新本票應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並填寫抬頭債權人,以防轉讓第三人,並於和解書中載明清償完畢時應將新本票(註明金額及票號)交還台端。
五、若債權人以舊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台端可依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救濟並訴請賠償和解書中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若債權人在台端按期付款之下,仍以新本票聲請強制執行裁定,台端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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