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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少報多的罰則?


許OO 發問於 2006-10-28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因為員工再過2年就要退休
所以要雇主把薪資調高
而他當時說勞徤保不夠部份他會補上去
但過了一陣子後他騎車跌倒,因而留職停薪
已領了4個月的補助
且是以薪資調高後領的
如果雇主向勞保局自首
那資方和勞方要各要負擔什麼罰責呢?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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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故依上該規定會被處罰鍰,並追繳溢領之給付金額。
另刑責部分,有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罪責。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規定: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103年6月18日修正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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