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之蔡姓業務員於日前未辦離職即不來上班
有關該員經手之帳單是否有法令可要求其回公司對帳?
謝謝您的回答!
A:
您好,
按勞工除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者,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另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即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 1 項、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如為未定期限契約,員工未依規定於離職前預告之,造成公司損害,公司可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對員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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