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有兩張92年的支付命令裁定。沒有找到對方所以沒有去強制執行跟換債權憑證。那現在支付命令是否仍可以拿去查對方的財產。謝謝
A:
您好:
一.煩請您先確認您是有支付命令裁定+確定證明,還是只有支付命令裁定。
二.若僅有支付命令裁定,則無法向國稅局查詢對方財產,進而也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
三.若持有支付命令裁定+確定證明:
依民事訟訴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即該確定的支付命令具有執行名義。
則本件需回歸到當初您是以什麼理由(請求權)聲請法院向對方核發支付命令 ,來決定本件支付命令的時效。
例如是依借貸關係要求對方返還借款,則請求權時效15年.也就是到107年您都還可以持支付命令裁定和確定證明聲請法院向對方為強制執行.
如果是依損害賠償或票據……等法律關係(時效5年以下)所聲請的支付命令,那麼即使是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之規定將時效延長為5年,現在也已超過時效, 就不能再聲請法院向對方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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