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好!本公司於去年將一件得標工程之小工區分包給合作廠商,該廠商施工期間本營造公司均一切付款正常。該廠商也有拿其下包工程行(如挖土機、卡車、機械等)之發票來公司補足憑證。完工驗收後,該廠商之小包們找來總公司並說該廠商之合作夥伴跳票了!本公司調查並瞭解來龍去脈後發現,原來該合作廠商有從總公司領款並支付工程款給其合作夥伴,其合作夥伴卻開票給其小包們並跳票。現在小包們要求本公司再次給付下包們工資,因爲他們硬咬公司有拿小包們工程行之發票。請問律師,本公司當初是跟合作廠商單ㄧ簽約總包此一工程,期間本公司亦依合約付款正常,此情況該如何處理?
A:
就您所述,貴公司與合作廠商單一簽約總包工程,則承攬契約是成立在貴公司與該廠商之間,在法律上,僅有該廠商得向貴公司請求報酬。
若其他小包仍找貴公司負責,建議統一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說明。以上答覆供您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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