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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贈與...


苦OOOOO 發問於 2006-10-25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我今天收到民事起訴狀
內容是原告要法院裁定撤銷贈與事件
原因是因為88年時我媽有幫一個朋友連帶保證房貸
那個人在90年8月就開始沒繳錢,然後消失無蹤
但我媽在90年6月的時候家裡就決定要把房子過戶給我爸保管
而當時那個借款人繳款都還正常
所以家裡也沒想過房子過戶會跟之前的擔保有關係
銀行因找不到借款人
所以就開始找擔保人
又發現我們家的房子已過戶到我爸名下
所以之後寄過存證信函來我家
要求我媽償債說要查封房子
可能是他們沒權利查封房子吧
所以現在想到現在這樣的方法
我們家沒錢就算了還欠人家一堆
這間房子也是有兩百多萬的房貸
當初要翻修房子跟銀行貸的
我想,可能近期就會開庭了
窮人請不起律師
難道那間銀行就應該不去找借款人只能欺負善良的人嗎?
我不懂....
還有,他的起訴書中有寫到
被告(我媽)於民國88年受案外人(我媽朋友)之邀向原告借款
惟被告(我媽)自90年8月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
嗣經原告向鈞院聲請民事本票裁定
這段事實與真實有出入
他未指明是我媽朋友借錢而我媽是擔保人
有意將責任推向我媽
讓法官以為是他不繳利息還故意先將房子轉讓
請問我現在能怎麼做?
好痛苦~好苦惱....
一定要請律師嗎?
我們家是很純樸的人
我很擔心我媽開庭時什麼都不會說
請律師幫幫忙吧!!!謝謝您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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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事實要看當初的借款情形。
2、你媽媽過戶給你爸爸,應該是沒有對價關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通常這種官司只有幾種打法:①、房屋的移轉並沒有害及債權。②、債權人知悉過戶已超過一年。③、房屋是父親所出資興建,真正所有權人是父親,而非媽媽,媽媽的移轉只是回復正常所有權人的狀態而已。
以上的情況如果都無法提出證據加以證明,那官司就不妙了。
如果你家是窮人且有上開三種情形之一以上,請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也許會審查通過幫你找律師並支付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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