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在今年初去一間傢具行看傢具,當下決定要購買總金額為15萬的傢具組,並在當天支付的訂金五萬元,但是後來因為回家上網看了該店家的相關消息,覺得該店家的評價並不是太好,所以最後只願意買金額為四萬元的沙發,並要求退還剩餘的一萬元,但是店家卻堅持那一萬元不能退還並要求我們必須要在購買其他的傢具才行。1.請問這樣是否違法?2.店家是否有權利全額沒收我的訂金?
A:
史帝夫您好:
購買傢具組給付定金後,依民法第248條之規定推定雙方已成立買賣該傢具組之契約,另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之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因此店家只願意讓您換購四萬元之沙發取代原來之傢俱組買賣契約,不願意退還剩餘的一萬元訂金,於法有據.因此如能依店家之要求再購買一萬元之其餘傢俱,解除原來之買賣契約,應是較好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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