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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財力資遣的問題


沛O 發問於 2006-10-25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是公司的負責人,在上個月結束營業
但因為無力發給員工遣散費
所以用房屋作為保障,設定給員工
但過了3個禮拜房子仍未賣掉
員工已無耐心等待
甚至嗆聲說要送法院
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呢?


謝謝您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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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員工可向勞保局申請資遣費的墊償,檢具事業單位歇業證明及積欠資遣費的債權證明,但之後勞保局會就墊償金額範圍內向雇主追償。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8條「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故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因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但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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