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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加班就要遭資遣合法嗎?


賴OO 發問於 2006-10-24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一下
如果勞工正常工作8小時
但雇主宣稱要趕貨於是利用星期六和星期日來加班趕貨
而且幾乎是每天晚上加班
連例假日也要加班
幾乎都沒有休息
而且如果有勞工沒辦法配合加班時
雇主就說等貨出的差不多,沒什麼訂單時
就要來資遣沒辦法配合加班者
(勞工不能配合加班就要讓勞工離職,實在很不合理)
請問有這條文嗎?
還有是否可申請勞工資遣費呢?


非常謝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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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30條第1 項、第32條第1 項規定,除經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而得彈性調整工作時間外,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 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亦即,依現行法制,縱使雇主提出加班要求時,勞工仍享有得以拒絕之「同意權」,是即便勞工於主管提
出加班要求時予以拒絕,雖對雇主人事排班管理上造成困擾,然此本係雇主應承擔人力配置妥當與否之風險,尚難將此風險轉嫁與勞工承擔而認勞工拒絕加班即屬不服從主管工作指派及命令指揮,如以勞工未配合加班為由予以記大過,並因記滿3 大過而解僱勞工,於法尚有未合,自不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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