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司為烘培器具設備之買賣。想請問若廠商不支付尾款希望退貨,此有法律依據嗎?
原由:
賣方為我司,買方為烘培業者。
買方於2月、8月、11月曾與賣方進行買賣行為。當時買方僅支付8月份之貨款,且11月份時也有再次進行買賣行為,但因買方11月時因遭衛生局查獲商品有問題,因此訂單大幅減少,買方想要求賣方收回2月及11月尚未使用過的商品,並且全額退費。(賣方答應可退11月之產品,因2月份產品賣方無法再退回總公司)賣方及買方間對退貨並無特別約定。
倘若2月份之產品賣方堅持不允許退貨,是否合理?若買方仍堅持不付尾款,請問可依循何項法條提告?
麻煩您了,感謝。
A:
買方有交付價金義務,給付價金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 367 條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第 229 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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