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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簽約


庭O 發問於 2014-09-14 | 台北 |

Q: 新工作第五天,公司要我簽一年約,當下只有簽名沒蓋章,但持續做了七天,根本做到事情沒有面試中的簡單,請問簽約只有簽名沒蓋章此合約還生效嗎?因為我只簽名無蓋章老闆遲遲不給我自己留底那份,這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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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只要您與老闆就勞務契約達成合意,契約即已合法成立、生效,與是否簽名、用印無涉;至於留下書面契約,多是為了預防日後迭生爭議,作為證據之用。
2. 承上,您或可再次向老闆請求給予書面勞務契約(正本或影本皆可),但這均不影響該勞務契約之成立及生效。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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