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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訂單成立的條件

訂單成立的條件


黃OO 發問於 2014-07-19 | 高雄 |

Q: 律師您好:
家具業者僅在訂單品項填寫,記憶床墊(12.8萬~21.8萬)及尺寸6*6.2,確未填寫該床墊金額或是折扣數。
該訂單是否成立呢?
若消費者在當時的話術情境下已交附訂金是否有任何法律上的保障?或者有退訂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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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是,您與家具業者只要就買賣價金、標的達成合議,契約即為成立,但紙本之訂單為日後兩方意見不一時之證據,故,為免日後迭生糾紛,宜要求業者將訂單上之買賣標的及價金明確標示。
2. 除非當事人有特別規定,民法第249條依是否可歸責於何方,就訂金之效力與返還有明確之規範,供您參酌: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第1款: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第2款: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第3款: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
第4款: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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