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當初簽定合約加盟書雙方所使用用印處的章,與解約書的用印章不同,公司簽約時大小章及解約時所使用的大小章不一樣,這樣這份解約書具有解約效力嗎?
A:
民法第3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除非雙方已在契約上明白約定,簽約及解約需用同一顆章外,若非相同印章,然用印者為本人或足以代表本人之人,則解除契約應為有效。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