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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13條法定抵押權疑義


顏OO 發問於 2014-06-27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最近有一工程要與乙方公司簽訂合約,其乙方合約內容附則有一條說要我方公司無條件放棄民法第513條之規定法定抵押權,請問這合理嗎?我方公司如果放棄是否有損及重大權益?
另我方可否要求對方公司合約內增列連帶保證人,如負責人或文字如何註明 麻煩解或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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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1.民法第513條是關於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其內容如下:「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2.依來問所示,貴司似乎是承包商 (承攬人), 而業主(乙方)希望貴司放棄法定抵押權? 倘案情是如此,則: 放棄民法513條法定抵押權,是指"萬一業主違約不付工程款時,貴司之工程款債權對這個工作物,並沒有優先受償之權利",亦即,如果放棄時,則貴司之工程款債權僅屬普通債權,不能優先針對這個工作物來受清償,必須與其他普通債權人(如果有的話)的債權同一順位而受清償。
3.此外,上述"放棄",並非指要貴司放棄"工程款債權"本身。貴公司如果依契約或依法而得請求工程款債權時(且無法友好解決時),仍可透過民事訴訟或其他爭議解決途徑,取得執行名義後,就該工作物及業主之其他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4.至於"放棄法定抵押權"是否損及貴司權益,因這涉及貴司債權日後能否優先受償,故貴司可考慮業主之財力、誠信履約意願、信用狀況、有無其他擔保、是否要求對方增列保證人並納入本契約內 ...等業務風險高低,而自行決定是否要放棄抵押權、或是否要交易。

以上敬供初步參考,如需進一步諮詢,敬請不吝聯繫或再提問。
黃維倫律師
02-2381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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