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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承攬代工的糾紛

承攬代工的糾紛


楊OO 發問於 2014-06-21 | 台北 |

Q: 您好~
我方為成衣製造商,日前委託某印花工廠代為印刷衣服裁片(裁片由我方提供)。
雙方第一次配合,對方在網路廣告上強調其做工精細,品管嚴格,我方始與其合作
未料大貨前共打樣兩三回,耗費了我方諸多材料
交付大貨前,對方要求付清全額貨款才願意交貨,
我方雖有疑慮卻不得不照做,果不其然,收到成品後檢驗,約有近2成為瑕疵品不得使用,
和對方連繫後,對方表示要我方再無償提供材料供其補印
我方原備的材料早已用罄,且產品有時效性,已無時間與多餘的布任其揮霍
於是要求對方退還瑕疵品的代工費(未向其索取材料耗損的費用)
啟料對方非但於不退回款項還於言語上冷嘲熱諷
請問,這種情況是否可主張《民法》中的定作人減少報酬請求權或承攬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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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1.依來問內容以觀,如果已有客觀證據可證所完成之物品確實有瑕疵,且經貴司定期限命承攬人修補瑕疵而其拒絕、或瑕疵不能修補者,貴司(定作人)有可能有權請求減少價金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493、494、495條參照),惟具體之評估,需進一步資料及討論。
2.一般而言,債務人若為我國公司且在台灣可能有資產,則債權人可考慮透過支付命令、民事訴訟程序來請求,如果債務人另有隱匿財產之情形,則債權人也須考慮對債務人現有資產進行假扣押程序(目的: 查封其財產), 以提高日後債權若取得有利結果/勝訴判決時之賠償可能性。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再發問或請不吝連繫。

黃維倫律師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77號6樓之1
SUITE 1, 6TH FL., NO.77, SEC. 1, CHUNG CHING S. ROAD,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TEL.: 886 -2 - 2381 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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