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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請求給付積欠貨款

請求給付積欠貨款


丁OO 發問於 2014-06-17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是保養品廠商,出貨給診所販售.對方也簽收了。只是貨款對方遲遲不付,已快半年了。
我們已經寄發存證信函,現在也過了存證信函上催告最後付錢期限,但對方仍置之不理。
請問要律師接下來可以怎麼做呢?
1. 申請調解?(好像要到對方所在地區申請?)
2. 提出民事訴訟?(要如何申請呢?)
3. 請問除了要求對方付清所有款項,是否可以請求對方付額外的賠償呢?

我們有出貨單.簽收單.請款單.存證信函以及雙方蓋章簽訂的合約,這些證據是否已足夠了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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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1.依來問內容以觀,一般而言,債務人若為我國法人且在台灣可能有資產,則債權人可考慮透過支付命令、民事訴訟程序來請求,如果債務人另有隱匿財產之情形,則債權人也須考慮對債務人現有資產進行假扣押程序(目的: 查封其財產), 以提高日後債權若取得有利結果/勝訴判決時之賠償可能性。至於法院或鄉鎮市公所之調解程序,進行成本雖然較民事訴訟為低,但這是基於雙方有洽談之意願,倘若債務人已無洽談意願,則恐怕調解不成立後,仍需循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程序進行。
2.依您所述,看來已具有初步之書面文件證據,故貴司可考慮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必須於核發後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否則會失其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5條參照)。而債務人之正確名稱及組織(合夥? 商號?..),須先查明。
3.損害賠償須以契約所約定及法律所准許者為限。您所說的"額外的賠償",需要進一步資料及具體事實以便評估。
4.債務人若有短期內無法付款或停止付款、或多數受害廠商之情形,則是否涉及詐欺之刑事犯行,需要進一步資料及具體事實以便評估。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再發問或請不吝連繫。

黃維倫律師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77號6樓之1
TEL.: 886 -2 - 2381 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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