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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允收與後續補償談判


江OO 發問於 2014-05-20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我是一名印刷廠的業務, 日前有一客戶下單製作一批印刷品, 其內容包含文字(公司簡介)以及LOGO, 印刷品的底色則為雙色的設計。綠色為印刷品上半部的底色, 比例佔80% ; 白色則為印刷品下半部的底色, 比例佔20%。
生產過程並無要求打樣, 而製作出來的印刷品, 其文字內容以及LOGO都有符合客戶的要求, 唯獨底色的比例發生了疏失(綠色佔70% ; 白色佔 30%)。
客戶當初下單時已經支付50%訂金, 尾款尚未支付。而我們在發現了這個疏失後主動向客戶提出補償方案, 也就是尾款的35%由我們公司吸收。因為在我們主觀的認知上, 正負10%的比例並非重大瑕疵(合約上無載明此瑕疵是否允收), 而且該批印刷品也已經全數生產完畢, 所以希望客戶能接受這個補償方案並且允收這批印刷品, 但是客戶堅持不接受, 並要求退回50%的訂金、或是重做一批貨。
想請教各位法律專業人士, 像這樣的情況, 客戶是否有權拒收這批印刷品, 並且要求退還訂金或是重做? 我們也想知道, 除了重做的選項之外, 身為賣方的我們可以在法律的基礎上做些什麼樣的補償來讓這個爭議完美的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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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1.依來問內容以觀, 本件契約之性質有可能是買賣或承攬,且依您所述情況,契約雙方當事人似乎是兩家我國"公司",則若契約並無準據法規定,則應該會適用我國法。
2.無論買賣或承攬,買受人就物(或工作)之瑕疵可得主張之權利,先依契約之明文規定,若契約並無明文約定,則依我國民法規定,就買賣契約而言,有減少價金、給付無瑕疵之物、解除契約等權利,就承攬契約而言,有減少報酬、修補、解除契約等權利。
3.依您所述情況, "瑕疵是否構成足以解除契約之要件"可能是主要重點,這須按個案認定。舉例而言(但不代表本案是如此): 如果綠、白色比例是客戶已註冊之商標之一部分,則比例之錯誤,有可能構成解除契約之要件。又例如,雖然有瑕疵,但如果解除契約對貴司顯失公平,則客戶有可能不能解除契約...等等。這必須依貴司之合約內容及本案具體事實,才能進一步評估。
4.如果雙方仍有意願友好洽談,則貴司宜先暸解對客戶無法接受這批產品之真正原因為何,再擬出補償或解決方案,以便幫助談判進展。
以上供貴司初步參考,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再發問或請不吝連繫。

Sophie Huang黃維倫律師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77號6樓之1
SUITE 1, 6TH FL., NO.77, SEC. 1, CHUNG CHING S. ROAD,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TEL.: 886 -2 - 2381 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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