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第三人違反查封效力罪,經刑事庭判決有刑責,查封人提附帶民事賠償,刑事庭未判決駁回而裁定移送民事庭,但經民事庭駁回謂非違背查封效力之直接受害人,不得請求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提損害賠償,請問間接受害人不依刑事附帶民事而依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請求賠償?
A:
[quote:6ec70191bd="胡 先生/小姐"]第三人違反查封效力罪,經刑事庭判決有刑責,查封人提附帶民事賠償,刑事庭未判決駁回而裁定移送民事庭,但經民事庭駁回謂非違背查封效力之直接受害人,不得請求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提損害賠償,請問間接受害人不依刑事附帶民事而依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請求賠償?[/quote:6ec70191bd]
您好: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若本件法院認為不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如行為人有侵權行為,仍得得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繳納裁判費,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供予參酌,謝謝!
A: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法第232條關於被害人告訴之規定,不包含國家在內。故查封人若為報案人,其報案之性質也僅為告發而非告訴,且刑法第139條規定之第三人違反查封效力罪,屬於保護國家法益的犯罪,並無犯罪被害人,故查封人須依民事訴訟程序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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