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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糾紛


朱OO 發問於 2014-03-12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公司1/6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言明3/1搬入,1/6-2/28期間裝潢及辦理公司營業設立地址變更,但2/14至衛生局辦理藥商執照變更申請,衛生局告知地點屬於策略型工業區,本公司無法設立登記,與房東聯繫後,房東說有其他房產可供公司設立登記使用, 但辦公在原址,公司當下拒絕,簽約時房東及房屋仲介只告知是工業區且已付二個月押金及一年租金(支票),請問公司可要求退回押金及租金 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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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朱小姐:妳好!
1.租賃契約之標的物無法辦理營業執照,如出租人明知承租之目的係做藥商營業之用途,顯然係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該租約即為無效.
2.另依同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因此如貴公司於簽約時已表明用途,結果不能使用,出租人可得而知,即可依此規定請求退還租金及押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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