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已於日前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我不願再擔任負責人之職務
但公司一直都沒去相關主管機關變更
還持續以公司大小章行使業務,甚至銀行借貸
請問 :
能以負責人身分去銀行變更公司大小章,以避免公司再去銀行借貸嗎?
如果已經去銀行變更,有觸法嗎?
謝謝您回覆幫忙
A: 您好,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公司法第12條、第192 條第4 項、民法第549 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您既已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辭任,主張其已向公司終止董事委任關係,則兩造間之董事及董事長委任關係自該時起即不存在,公司自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惟公司迄今仍未為變更登記,致主管機關登記資料仍登載您為公司之董事,此將使您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既得以確認判決除去。從而,您可向法院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辭任日起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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