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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產品瑕疵原廠不負責處理和接受退貨

產品瑕疵原廠不負責處理和接受退貨


謝OO 發問於 2013-09-02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本公司向新茂公司指定代理商慧格購買ic一批, 該貨品交貨時包裝不完整沒有密封, 經本公司向慧格反映要求退換貨, 後經雙方業務協商,慧格口頭一再保證為原廠出廠貨品質沒有問題,並同意取回封裝,然而該批貨品客戶上線生產發現沾錫不良, 於是全批退回並檢附報告與照片, 本公司逐向慧格反應並退回貨品還附上客戶報告, 慧格回應是原廠認為沒有問題拒絕退款並將退貨寄回本公司, 本公司要求慧格提出判定報告,慧格公司卻以原廠沒有報告拒絕理會, 經本公司向新茂公司反應新茂業務卻推說他們窗口不對外,要本公司直接對代理商.
目前本公司除了貨款損失,並嚴重造成商譽受損, 該舊客戶不再信任本公司的經銷服務.
我想了解我能以什麼法條對代理商慧格求償?
是否也能直接對不負責任原廠新茂提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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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除 貴司與代理商慧格間有另訂買賣契約載明瑕疵退貨等相關規定外,如無此等約定,如兩家公司都是台灣公司,則可以視情況依民法359或360條請求,詳細條款如后:

第 359 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 360 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至於對原廠的責任,因 貴司之採購行為,與一般消費者購買之行為不同,無法適用消保法。只能視在採購過程中,原廠是否可視同共同出賣人?或有廣告不實等公平法之責任,需視實際個案狀況再判斷之。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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