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我之前向人購買股票
我已匯錢給他,但他卻沒給我股票
人也跑走、電話也停話!
我可否因此向警察局報案,讓他們幫我找到人呢
還有我曾經向他的公司投資
可是公司倒了他也沒通知
打電話去他的公司,公司說有協商
但我沒接到通知,我的錢也拿不回來!
請問我該怎麼向他討回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您如受到詐欺,可向警察報案或直接寫告訴狀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如地檢署傳喚被告不到庭,檢察官可以發出通緝;依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本件對方如係以詐術使您誤以為係正常買賣股票交易而交付金錢,則已涉有詐欺罪嫌。
如投資失敗,而無法取回投資款,可能會被認為是民事糾紛。股東只能等到公司清算完畢,如有餘額才會發還給股東。 (公司法第 90 條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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