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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反被告


鍾OO 發問於 2012-07-11 | 屏東 | 服務業

Q: 事發經過是這樣的,我下班途中,因對向有量轎車要迴轉,我變減速、停止,停止後一輛機車從後方撞上,他沒戴安全帽,酒測值為0.67,車禍發生當時有問他要不要就醫,他說沒關係,事後做筆錄時對我提告它受傷的部分,昨天我收到法院的傳票,上寫罪名為違背安全駕駛,請問這罪名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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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車禍案件之肇責,必非以誰被撞、誰撞人來判斷,主要係以路權、是否有遵守交通法規及是否已盡自己之注意義務等事項判斷之。
刑事方面:受傷之一方,當然有權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若經調查、鑑定後,認定你有過失,縱使過失比例極小,對方需負較大之過失責任,在刑事方面,你仍應負過失傷害之刑責。而對方酒駕部份,亦應負公共危險罪之責任;若你也有受傷,對方亦有過失之情況下,你於告訴期間內亦可對其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依你所述,你是見前方轎車要迴轉而減速停止,則你減速停止,後方車輛是否來得及反應、煞車則是本案重點。
民事責任:係依過失比例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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