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父母作保產生債務, 銀行提出執行命令, 法院是否可針對未成年子女帳戶進行扣押或扣款, 該帳戶為未成年子女打工所得及祖父母給與之生活費
A:
一、若父母已死亡: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未成年人(即繼承人)於未辦理拋棄繼承之情況下,僅需於所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清償父母之債務。故,如系爭帳戶內均為該子女(不論成年與否)打工所得或祖父母給與之生活費,則不能查封。
二、若父母尚未死亡:依民法199條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因債務人是父母,因此子女並不需負擔還債之義務,且該帳戶內之款項既為該子女打工所得或祖父母給予之生活費,故亦應不能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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