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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是否屬誇大不實的廣告?


sOOOOOO 發問於 2006-09-18 | | 媒體文教業

Q: 請問律師:

如果店頭廣告上出現「年度工藝大賞 雙料冠軍」,
致使人以為這個產品有得獎的錯覺,
事實上並未有「年度工藝大賞」的獎項,純屬文字花招,
這樣是否算是不實廣告?


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1991

A:  您好,上述文字已涉及不實廣告。
請參照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其所轄表示或表徵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案件類型例示中第六、
「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已取得特定獎項,以提升商品(服務)之地位者。」、第二十九、「廣告使用「第一」、「冠軍」、「最多」、「最大」……等最高級用語連結客觀陳述,但無銷售數字或意見調查等客觀數據佐證者。」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五、「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虛偽不實,指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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