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是住在台中市,因為是小型的舊公寓,所以沒有管委會,不過這裡的住戶每年都會輪流負責收取公共電費(樓梯間的照明和電梯)以及清洗水塔的費用,但是總有住戶以『居住樓層低,沒搭電梯』為由,拒絕繳交公共電費。也有住戶不願意付清洗水塔的費用,所以每次收取這些公用費用都很頭疼,甚至都墊繳居多,不知道有沒有解決的方法? 非常困擾。謝謝
A:
1.首先,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6項規定,得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因此,公寓之區分所有權人未能組成管委會者,建議各區分所有權人應先互推一人為管理負責人,以便處理公寓大廈之管理事務。
2.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 2項前段定有明文。據此,公共電費及清洗水塔費用乃共用部分之管理費用,揆諸上開規定,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分擔,倘有住戶拒絕繳納公共電費及清洗水塔之費用,管理負責人則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1條規定,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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