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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的侵犯商標問題(急)


珺O 發問於 2006-09-14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今天收到一封雙掛號的郵件,說我侵犯了他的註冊商標
我是在之前在奇X拍賣平台購買他們的東西,後來使用別的帳號來賣
標題上有加上"轉賣"字樣,敘述中也有說明我是用XXX帳號購買
但是卻收到他們說我侵犯了商標法,還說我為了牟利使用他們的商標
他們要我在收到信函的五天內作出回應,不然就要提出法律行為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


謝謝您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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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商標法第 95 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第 96 條「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證明標章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第 97 條「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故如網路上販售仿冒品會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依您所述,你所購買的是正版商品,之後轉售。建議您提出您購買物品之證明,讓對方進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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