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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賣賣價金請求權期限-限疑難請教


胡OO 發問於 2012-05-10 | 高雄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以下問題請您幫忙解答:
1.家父早年因經商失敗,公司欠另一公司約300萬債務(買買價金),債權人於79年度請法院執行強制扣押查封家父財產無效果故未清償.又於101年再度執行強制扣押查封家父財產仍無效果故仍未清償,請問此債務(買買價金)償還期限或說請求權,算是過期了嗎?債權人還有權力作求償嗎.
2.續上,法院依上述因由於101年02月發予債權人一債權憑證,請問此債權憑證在上述債務超過償還期限後,仍算有效嗎?
3.債權人依此債權憑證向家母與家父提出分別財產制之訴事(家事法庭),想以母親現有之財產作清償,若上述第1`2點之債務或債權憑證書無效的話,兼之家母名下無任何財產之下,是否可不用作理會?或是也須作一書狀作說明?說明上述原由,故此訴事(分別財產制與101年再度執行強制扣押查封家父財產)皆屬無效?
4.若完全不予理會,家事法庭事會依債權人之說法來進行判決?
ps1:我在作家事調解意願調查表時是勾不願意,並附帶說明上述第1.2原由,且家父與家母近8年未見面,家父已避居國外.偶有回國時,才與子女作聯繫.
ps2:家父的意願調查表時是勾願意,我傳真予他,請他勾選並作簽名,他想跟對用買賣價金的1成作和解.以避免對家人作騷擾.
ps3,已通知將開調解會.
不太想去......................
以上感謝作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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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民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本件時效係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故自執行程序終結時(本件為發給債權憑證時),中斷事由終止,時效重行起算。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原則上為15年,本件債權人如於79年聲請強制執行後至101年間均未聲請強制執行亦無其他消滅時效中斷事由(例如向您父親請求清償),直至101年始再聲請強制執行,其間已經過22年,可能已罹於消滅時效。
2.我國有關消滅時效之效力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消滅時效完成後,權利本體及其請求權與訴權均不消滅,但債務人因而發生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本件法院於101年2月發予債權人債權憑證,債權人可以此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再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債權本體雖然不消滅,仍然有效,但是債務人可以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判決不許強制執行,並以此確定判決為反對名義,向執行法院提出,由執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
3.債權人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主要是因如果您母親婚後剩餘財產較您父親多,您父親原則上可以拿到您父母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額,債權人就可以對之強制執行。如有債權罹於消滅時效不許強制執行之事由自應提出供法院參酌。
4.若完全不予理會,連言詞辯論期日都不到場,原則上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法院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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