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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滿20與18歲男性的懷孕法律問題


李OO 發問於 2012-03-31 | 台北 |

Q: 我想知道 女生滿20歲和未滿20歲滿18歲的男生發生性行為
再有待套的情況下 女方懷孕了
再加上女生是網路認識自己來男方家裡 堅持住下,但男方不願意(女方堅持留下不走)
而在這過程中女方懷孕了,女方堅持生下來不願拿,可是男方因為經濟問題 加上男女方並未男女朋友關係
女生卻用家庭關係與黑道關係和法律問題 , 要求男方一定要生下來 ,不然會告知女方家長來處理這件事
女方也有過墮胎經驗 , 女方現在懷孕週期有5週了,
我想請問現在男方會有神麼法律責任嗎,現在男方應該採取神麼行動才能擺脫女方這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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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因為雙方均已年滿16歲,故在你情我願之下發生性關係,不會有刑事責任。
然而雙方發生性行為後所生子女,男女雙方對該子女而言即為父母,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有扶養義務,不因父母是否有結婚而有差別。但若扶養義務人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依民法第1118條前段規定,免除其義務。但之後若無上開情形,仍需負擔未成年子女至滿20歲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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